《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8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共7章52条,分别为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国门文化建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按照补齐公共文化设施短板的原则,《条例》分级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保障中,《条例》规定,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建筑面积,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都应当规划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中,要着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通过建立健全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和服务延伸。
云南作为旅游大省,有丰富的旅游文化资源。如何将这些资源充分盘活,投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中,《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指导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托民族文化资源优势举办文化演出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展演民族文化旅游精品剧目。
鼓励和支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等发展旅游业,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开展旅游服务,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